60周歲為何不屬于勞動者?在崗猝死也不算工傷?勞動關系中因工傷亡與勞務關系中的因工傷亡,分別如何維護權益?
勞動者范疇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則,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勞動者依據法律的規則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于法定最低用工年齡(16周歲,特殊工種除外),終于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開始享受退休待遇。我國企業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性管理人員55周歲,女性普通員工50周歲。
在此事件中,60周歲的男性因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是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則的勞動者。勞動者退休后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中的工傷,如何認定?
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資雙方成立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法以及相關規則,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出事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出事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出事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出事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出事傷害的;法律、法規規則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當然,在滿足法律規則的特定條件下,也視同工傷。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搶險救災等維護我國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入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入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04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亡,如何維護權益?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職工發生出事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出事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的社會保險相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則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出事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是否繳納工傷保險,不會影工傷的認定。但是,企業是否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確定了工傷保險待遇由誰來支付。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成功后,其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費、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用人單位未在規則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花費的前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第三十九條規則,職工因工死亡,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傷補助金這三種款項,具體的金額需要結合統籌地區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