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是簡單的交通事故,其實是“殘值歸屬”問題。
羊到底歸誰所有要看保險公司在賠償過程中是“全額賠償”還是“折舊賠償”,如果是全額賠償,那么羊理所應當歸保險公司所有;如果是“折舊賠償”,那么羊歸原所有者所有。
我們先看下面這個真實的事例:
2月25日,在安徽六安的一條鄉間公路上,一輛貨車將村民的懷崽山羊撞死;
隨后民警、保險公司均趕到現場進行責任劃分和理賠事宜,最終在幾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經過稱重,該羊重達71斤,保險公司按照懷崽山羊的市場價賠償了3000元給村民。
保險公司在賠付后,死羊由保險公司帶走。
而包括司機、羊主在內的當事方均認可死羊歸保險公司的決定,事故處理的很順利。
此次事故中山羊的最終歸屬在網上掀起一番熱論,有人認可保險公司帶走山羊的決定,有人則認為山羊應該歸貨車司機所有,有的網友則表示應該歸羊主人所有,各方意見不一。
那么交通事故致山羊或其他家畜死亡的情況下,家畜一定是歸保險公司所有嗎?其實不是,這牽扯到“殘值歸屬”的問題。
第一種情況: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則死羊歸保險公司所有
《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
在本事例中,村民屬于羊的所有者,貨車屬于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屬于保險人。
按照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是“全額”的,即“一包再包”,甚至賠償是超出受損標的價值的,那么標的物就應該歸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帶走死羊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
第二種情況:保險公司折舊賠償,則死羊歸原羊主所有
何謂折舊賠償?說白了就是賠償金額少于標的物的受損金額。
比如在上文事例中,該懷崽山羊的市場評估價格是3000元,假設保險公司只愿意賠償1000元,這顯然不足以彌補村民的損失,距離損失差距還有2000元。
那么在此種情況下村民有權擁有死羊的殘值,即將死羊帶走歸自己所有。
寫在最后:無論如何,司機是無權應有死羊殘值的
村民認為羊是屬于自己的私人財產,被撞死了之后也是自己的;
保險公司認為自己賠過錢了,是風險承擔著,死去的羊歸保險公司;
貨車車主認為自己買過車險了,理賠后羊歸自己。
其實死羊殘值歸村民所有或者歸保險公司所有都有據可依,關鍵就看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是否是“全額賠償”,如果是全額賠償,那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殘值當然歸保險公司所有;但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遠不及受損標的物的實際損失,那么死羊殘值歸村民所有,或者至少村民應該行使一部分殘值主張。
但無論何種情況下,司機是不可能帶走死羊的,除非司機不報保險而與村民私下解決,否則在損失已經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情況下,司機再獲得額外的利益就屬于“不當得利”,違背了財產保險的經營原則,客觀上會導致被保險人縱容甚至希望保險事故的發生,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當然了,在這種具體案例中,一般死羊是由原羊主所有的,即便是保險公司在全額賠償的前提下,究其原因無非在于“強龍壓不過地頭蛇”,既然已經將人家的羊撞死了,還有什么理由索要死羊呢?倘若原羊主計較起來,再將未來10年大羊產小羊、羊毛等經濟價值計算在內,那么賠償金額恐怕就不是三千兩千能解決的了。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默認倒霉,不僅需要賠償,而且還帶不走殘值,為了一頭死羊走法律程序著實也不夠浪費時間和精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