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行、不實際、不占理,總之:別鬧了!
首先,打破幾十年來建立起來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而施行所謂的“統一養老”是在倒行逆施!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至今已經走過了70年的風風雨雨。
制度建立初期惠及的企事業職工并不多,只有鳳毛菱角的“人上人”才能在退休后享受“退休金”。1967年-1976年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養老制度一度遭到嚴重破壞,正常的退休制度和退休金申領被迫中斷。
雖然1977年-1992年養老制度逐漸恢復,但是惠及的職工數量仍然不足,占全國勞動力大多數的農民并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紅利。
為了讓廣大農民都享受到經濟發展的紅利,21世紀初期我國先后建立了以農村農民、城鎮居民為參保人的“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2014年又在兩者的基礎上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至此,我國建立起涵蓋9.9億人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無論是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干部,還是廣大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只要參保就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領取養老金,切實享受到了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制度進步帶來的紅利。
回顧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你會發現如今的“全民養老”有多么的來之不易,這一福利制度的建立經過了幾代人的努力,難道如今要被所謂的“養老院養老”推倒重建?未免太兒戲!
第二,“養老院養老”看上去公平、公正,實為最大的不公平、不公正!
提出“養老院統一養老”想法的人估計內心十分的扭曲,也許是眼紅別人發的養老金多,而自己發的養老金少吧?“養老院養老”正好把生活標準整齊劃一的一刀切,你吃什么我就吃什么、你享受什么服務我就享受什么服務。
看上去公平公正,但實際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不公正!暫且不說養老保險制度是透明的,退休后養老金的發放遵循在職時養老保險“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基本原則,現在發現自己的養老金不及別人了?年輕的時候早干什么去了?說來話長了,為什么不好好學習找個好工作、為什么不好好上班提高薪資、為什么那么懶“耍一年干一年”?繳費基數不足別人、繳費年限不足別人、工齡不及別人,那你還要什么高養老金?
再者說了,誰都是從年輕的時候過來的,年輕的時候多賺錢為的就是退休后能衣食無憂的過好晚年生活,如果把人統一集中到養老院中養老,那么年輕時的積蓄我怎么花?我怎么享受?我退休后能吃的起肉,為什么非要把我圈在養老院吃“大鍋飯”呢?年輕時憑勤勞、智慧、體力、腦力賺錢不丟人吧?
第三,人非草木,生靈皆有個性,整齊劃一的“養老院式”養老是對個性的壓制
每個老年人都有自主選擇養老的方式,既可以選擇與子女生活在一起進行家庭式養老,也可以選擇到養老院與同齡人享受集中式養老,這都無可厚非。而如何選擇主要取決于自己的個性,養老院統一養老意味著統一活動、同一時間吃飯睡覺作息、每天面對著同一撥人,機械式的養老是對個性的壓制、流水線式的養老是在剝奪老年人自主選擇養老方式的權利!不利于老年人培養愛好、陶冶情操、發展興趣,影響晚年生活!試問跟送去“老管所”有什么區別?
第四,假設真的施行“養老院統一養老”,恐怕子女要簽訂“免追責協議”!
不是我看扁了一些子女,而是社會上經常會發生“老人摔倒,好心人幫扶又被訛”的現象,老年人眼神不好、記憶力差、變得糊涂“訛”就“訛”了,暫且定義為“誤會”或者是“非主觀故意”。但作為有判斷能力的子女也幫著“訛”,這就說不過去了!
試問假設老人在養老院中不小心“磕磕碰碰”了怎么辦?作為子女的你豈不是要與養老院“拼上”?輕則要求經濟補償,重則走上法律訴訟,養老院有招架之力嗎?恐怕一家養老院一年出現三五起類似事件就夠養老院“喝一壺”的了,是不是要專門配置“法務部”予以應對?
所以為了免責,為了養老院能把更多的時間和經濟放在服務老人上,作為子女是否愿意與養老院簽訂“免追責協議”?
寫在最后:
其他的“難點”、“痛點”我就不說了,比如60周歲老人馬上就突破3億了,基數越來越龐大意味著養老院養老時的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再比如如今養老機構數量偏低、床位偏少,短期內擴容涉及的問題太多太多了。
事實上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沒有哪個國家是集中養老的,這與經濟發展水平無關,關鍵在于“人”,“人”有個性,不是流水線上的商品,如何做到遷就與整齊劃一?現實一點、務實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