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吧:可以全額理賠,也可以部分理賠,還可以不予理賠。關鍵在于保險險種、指定第一被保險人和事故中駕駛員的行為有無達到保險公司免賠的條款。
第一種情況:保險公司需全額理賠;
說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糾正一下,看到有些網友質疑“沒有駕照是怎么買到車的”?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就不做過多解釋了,有無駕照跟買車沒有關系,駕照從來都不是購車的必要條件,車輛可以掛名在沒有駕照的人名下,這是常識,不做過多贅述了。然后我們再來回答問題:
“汽車保險”本質上是各種險種的統稱,包括但不限于交強險、盜搶險、人員險、第三者責任險、涉水險等等。
如此說來,“汽車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車”,也可以是“人”,還可以同時是“車”和“人”。
車在沒有駕照的老婆名下,丈夫有駕照,丈夫開車出了事故,在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全額理賠呢?
舉個例子講,假設車輛與其他車輛或者墻、樹等設施發生碰撞,事故中丈夫和第三者沒有產生人身傷亡,僅僅是車輛產生了碰撞損失,那么該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要全額理賠的。
因為理賠的唯一標的物是“車”,而理賠的原因是車輛保了“車損險”,“車損險”的被保險標的物是“車”而不是“人”,即只要駕駛人有駕照,無酒后、醉酒等觸發免賠條款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理應全額理賠車損。
說的直白一點就是車損理賠的標的物是“車”,理賠時只要駕駛員在當時持有有效駕照并具備駕駛資質,那么理賠時“只看車,不看人”。
第二種情況:保險公司只需“部分理賠”
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丈夫在駕車時因操作不慎撞到了路邊樹木,因此事故同時造成了車輛受損和駕駛員受傷:
那么如果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人身傷害險指定了駕駛員,比如人身傷害險理賠時的指定駕駛員是父親、母親或者他人,那么丈夫所受的傷是無法用人身傷害險進行理賠的,只能自行承擔醫藥費。
但是車損險是“看車不看人”,保險公司應該予以全額理賠。
這就是保險公司“部分理賠”的一種情況。說白了車輛發生事故后各項保險同步啟動理賠程序,如果被保險標的中的“人”被指定了,那么人身傷害險就無法正常啟動理賠程序,他人所受到的人身傷害自然是無法被理賠的。
如果你還還不能理解,那么你可以這么想,假設某人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了傷,而我的車在小區車庫里停的好好的,總不能啟動我車輛的人身傷害險給他理賠吧?被理賠的對象只能是被保險標的范圍內的“人”。
第三種情況:保險公司無需理賠
這種情況下不僅車損不能理賠,而且駕駛員的人身傷害也不能理賠。
不能理賠的原因不是因為“車在沒有駕照的妻子名下”,而是駕駛人觸發了保險免賠的條款。
比如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酒后駕車、醉酒駕車、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這些情況下都是無法理賠的,而且駕駛人的行為還將受到法律的追責。
結論:
大多數情況下將車輛掛名在沒有駕照的人名下,在出現交通事故的時候并不影響理賠,只要駕駛人取得駕照、沒有飲酒或醉酒的行為、人身傷害險沒被指定的前提下都是可以正常理賠的。所以買車的時候將車輛掛名在沒有駕照的親屬名下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
再者,很多車輛是掛名在企事業單位的名下,也就是“公車”,而“企事業單位”是沒有駕照的,難道駕駛人在駕車時出現交通事故就不能獲得理賠了?那該類車輛保險的意義又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