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這個標準實際上是很難判斷的,在實際操作中。也不可能有一個最高和最低的限制措施,畢竟養老金也體現的是責任、義務和享受權利的關系。但是我國對于養老金的高低實際上從繳納養老保險開始就是有限制的,換句話說有一個“保低限高”的原則。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所謂保低,就是我們在繳納養老保險時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繳費基數的保低。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的規定,當職工本人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來作為繳費基數,在大多數地方,這個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就是一個保低的標準,但也還有部分地方實行的是按照40%來作為繳費基數,比如北京、四川、廈門等地,到現在都還保留了40%的繳費基數。
二是對于繳費年限的限制。按照社保法和其他社保方面的文件規定,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當時規定的最低退休工齡是10年,也就是過去你只要參加工作滿10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但是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將過去最低繳年限增加到了15年,也就是只有最低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按照最低60%繳納養老保險,最低叫覅額年限15年的人員,應該就是屬于最低養老金標準的人員。
所謂的限高,就是對養老保險的最高標準進行了限制。現在我們有很多人,在職時很多都實行的是年薪制,有的每年幾百萬,最少的也有10多萬,所以規定了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超過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能計算為繳費基數。由于有了這個限制,那些每年拿幾百萬年薪的人,實際上最高也只能按照300%來繳費,按照300%來繳費,對今后的養老金也就有了限制,到了退休以后,養老金最多也就是按照300%來計算,養老金當然會按照300%繳納的基數來計算,可能會比按照60%來繳納的人會高一點,但是差距不會像在職時那樣有幾十倍的差距。按照最高300%來繳納養老保險,而且繳費年限達到40年以上的人,可能就是養老金標準最高的人員。
由于養老保險在繳費時有了保低限高的制度,相當于對我們今后的養老金也是會保底限高,這種保低限高的措施主要體現在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上,也就是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來作為計發因素。這些因素雖然也是保底限高的工具,但除了保底限高以外,還要體現效率與公平,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要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不能回到過去絕對平均主義的老路,只要在制度設計上,保障措施上是屬于公平的,養老金的高低也是允許有一定的差異的。
綜上所述,對于退休后的養老金最高和最低的限制,除了體現在養老保險繳費的保底限高的原則以外,只要是在保底限高的范圍之內,不管養老金最高能拿到多少,最低能得到多少,都是屬于合理范疇,都屬于不離譜的范疇,絕對的限高措施,絕對的保低措施才屬于真正的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