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更準確的說,這套房子已經跟題主夫妻無關,而是屬于孩子,雖然未過戶。
題主提到2019年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已經約定將房子歸孩子,但是未過戶。簡單分析一下:
為什么房子屬于孩子,與題主夫妻無關?
父母離婚、雙方約定將共同房產給到孩子,屬于對孩子的贈與。雖然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按照字面理解,好像在房子未過戶之前是可以撤銷的。但是,涉及到離婚問題、涉及到父母將房子贈與給孩子,還有兩條規定——
一是關于這種贈與的性質: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注意上述加粗字體:父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屬于道德義務性質,即便沒有過戶,也不能撤銷。
二是夫妻離婚協議的效力: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針對上一條,雖然在《民法典》中沒有提及約束力的問題,但是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編已經出臺了解釋,與《民法典》同步實施: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也就是說:協議自雙方離婚之日起,就生效了。協議中涉及到的內容(房產約定給孩子)已經是結論,至于過不過戶,不影響。
簡單小結一下:
房子,在題主第一次離婚的時候,就已經屬于孩子。
后來復婚、又離婚,已經不涉及到這套房子的分割問題。
至于房產證下來時間、未過戶給孩子等情況,不影響上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