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不算】!既然是婚前行為、不管你怎么做,將股票轉移到父母名下,亦或者將房產過戶(或出售),都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這兩年,我遇到類似的情況太多了!有婚前突擊買房的;有婚前將資產變更到父母名下的;有“一窮二白”就結婚的(沒資產、沒存款、沒收入);甚至我還見過,簽協議公證后才結婚的(據說東哥與奶茶妹就有婚前協議)。
不知道,咋回事!現如今的年輕人,結婚前、就考慮好離婚的事,一段婚姻與兒戲沒啥兩樣!我們這結婚、離婚,最快只有三天時間。第一天迎親、第二天回娘家、第三天就離婚了,這也太不拿婚姻當回事咯!
怪不得,結婚之前、很多人都要提前安排好資產呢!否則,領完結婚證之后,才開始買房、買車、買首飾,這一旦將來離婚,不僅這些財產都得分割,連相應的債務也得分擔呢!
我們這有一個例子。結婚前三天,女方突擊買了一套房,男方不知道。領完房產證后,男方買房、女方買車;不到一年,兩個人鬧別扭、離婚。
為了財產的事情,鬧到法院,男方名下有存款、有股票、有公司股份,女方都要分一刀;反過來呢,除了女方的車之外,其他財產幾乎與男方無關。最要命的是,結婚期間,女方自己貸款了十幾萬、還替他人擔保了幾十萬債務,這些據說都要男方來承擔一半!
雖然,目前法院還未判決,但怎么看,男方都虧得很,賠了夫人、折損資產,甚至還需背負幾十萬債務,真是沒話可說了!
總之一句話,本是夫妻一場,平時處處提防,離婚后又為財產而爭吵,最終成為仇人。這又是何必呢!這或許,就是很多人選擇婚前處理財產的原因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