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房子出租的租金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各自一半。
為更能說明問題,我們把題主提到的女方房子、男方房子均假設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關于與婚姻有關的個人財產,有幾個比較重要的結論:
個人財產,在沒有作出明確產權變更的前提下,不會因為婚姻"自然"變為夫妻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依然視作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個結論簡單解釋一下:
例如,一方婚前個人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
如果婚后一直保持這種登記情況,將始終作為個人財產,即便變現,變出來的現金也作為個人財產;
如果將配偶的名字加上,那么將視同為房子贈與給對方一部分,再結合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個房子實際上是做了產權變更,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房產婚后產生的收益歸屬問題
對應開篇給出的第二和第三個結論。
自然增值、經營收益,其實涉及到一個專業名詞: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例如,男方的房子一直在那放著不動,房價漲了,這種漲價帶來的收益,將屬于自然孳息,因為這部分增值并沒有經過產權人的經營行為、也不受產權人的左右。所以,增值結果將屬于個人財產。
法定孳息。如題主描述的情況,房產出租行為,其實是一種經營的概念。而夫妻在婚內的經營所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這部分租金收入具體如何分配、使用,那就是自家內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