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養老金是個人沒交費可以享受嗎?哪些人能享受到?
過渡性養老金顧名思義,就是用在過渡階段的,是暫時的,等完成過渡之后,這一項養老金不再發放,到底是怎么回事?哪些人能享受到?
01、過渡性養老金的由來
關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規中有統一標準,且沿用至今。
同時,在方案中也說,在國發1997年26號資料之前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會多發一筆過渡性養老金。而60年代及之前出生的人,多數人會享受到這一待遇。
我國養老保險的歷史變革步步為營,195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發開創了先河,確定是企業提取3%的工資總額繳納勞動保險金,統籌基層工會和總工會基金。
退休后的工人可以領到原單位工資的35%-60%,后來在1953年提到了50%-70%,同時也適用于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那會兒稱之為“退休金”。
也就是說,那時候的職工不需要繳納一分錢的養老保險,全部由企業“代勞”,最后由企業發放退休金,直到80年代后國有企業推向市場,養老保險迎來了一場大變革。
1991年-1993年出相關的養老保險的法規,為變革奠定了基礎,同時,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的建立,徹底開啟了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雙規”長達20多年的不同。
而在當地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年限則視同繳費,在核算養老金時,會多發一筆過渡性養老金,但過渡性養老金全國沒有統一的計算方法。視同繳費11年,大概能多領多少?
02、視同繳費11年,養老金差多少
視同繳費年限也是計入到參保人的工齡的,所以,擁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基本上是三類人,一類是上述提到的個人賬戶建立前連續工作的年限,一類是知青下鄉的年限,還有一類是服兵役的年限,都視同繳費,多領養老金。
大家說的工齡,究竟是如何影響養老金的?先來看看計算公式:
所謂工齡就是“工作年齡”,也就是工作年限,當年的退休金是以工齡為準,所以,很多老人的稱呼一直延續至今,即便是現在改成了“繳費年限”。
工齡是與工作多少年有關,而繳費年限卻與繳費多少年有關,還是有些區別的。上述養老金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而工齡影響到的就是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那么,享受視同繳費年限11年和不享受,養老金的差距有多大,下面用案例:
案例1:僅有實際繳費29年,平均繳費指數1.2,假如2022年大連退休,基礎養老金=8234*(1+1.2)/2*29*1%=2627元;
案例2:實際繳費29年,平均繳費指數1.2,視同繳費11年,假如與案例1同時在大連退休,基礎養老金=8234*(1+1.2)/2*40*1%=3623元;
過渡性養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個人賬戶前年限+特殊工種折算年限)*1.4%
過渡性養老金=(8234+8234*1.2)/2*11*1.4%=1395元。
通過兩個案例的對比,我們發現有了視同繳費年限,除了多領過渡性養老金之外,基礎養老金也大為提升,總共能增加2391元。
03、中人也有視同繳費年限
上述講到養老保險的變革時,我們發現企退和機關事業單位從相同,到“雙軌”,再到2014年的“并軌”,變革之后帶來的“中人”都會有視同繳費年限,也就能多領過渡性養老金。
而這種視同繳費年限中,無論是當年的企業職工,還是如今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是的的確確存在工作年限的,也有相應的人事檔案記載,個人即便是沒有繳費,也是符合的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