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退休過渡工資,是單位補發還是由社保局補發?
我認為,網友所說的退休過渡工資,也就是在機關事業單位新的中人過渡辦法,尚未正式敲定與實施之前的“預發養老金”及其調待增加部分。應該看到并承認,這種屬于臨時性的“預發養老金”,也是退休養老待遇的一種實現形式,它應該而且必然是由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的,而不可能是由原單位發放的。
很顯然,網友所謂事業單位的退休過渡工資,這是在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間,也就是在特定的政策條件下,即在退休中人過渡計發辦法尚在探索與實踐過程之中,按照老人計發辦法所計算與核定的臨時性“預發養老金”,以及養老金調待部分。可見,網友所謂的退休過渡工資,它的本質內涵應該屬于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無疑,而非在職時的工資報酬收入,這是毫無疑義的。
總之,關于事業單位的退休過渡工資,應該而且必然是由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的,而不可能是由原單位所發放。這是因為,無論是從退休中人已到齡并辦結退休手續上講,還是從退休中人基本養老金重新核定的維度上思考,應該說事業單位的退休過渡工資,它是必然屬于養老保險待遇性質范疇的,而非在職工資性質,這是不言而喻的,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和制度規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