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半年,但是試用期期間,五險一金和績效獎不會有任何折扣,這樣靠譜嗎?我認為還是比較靠譜的,現在新招收錄用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試用期也是一年,很多國有企業對于新錄用的職工,試用期也是半年或是一年。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對于試用期的長短,只要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都是靠譜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面試時,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那么約定試用期半年,這是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于試用期工資標準的確定,這里所說的實際包含了三個層次。一是同崗同酬,像你這種在試用期內,五險一金同時繳納,工資獎金不折扣,這是最好的約定方式;二是試用期的工資按照同崗位或是本人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這種方式依然是合法的;三是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當然這只是法律規定的下限標準,但是這種方式一般勞動者是不會認同的。由于你還只是處于面試階段,如果正式入職時,應當將面試時商談的結果寫進勞動合同之中,如果寫進勞動合同之中有困難的,很多人采取的是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并注明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你面試的公司,是屬于比較知名的企業,一般知名的企業,對于勞動用工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職工的試用期工資福利待遇等,也有專門的法務部門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咨詢和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的管理也是比較規范的。現在很多大型的公司,外資公司,或是國有企業,都希望通過半年左右的試用期來進一步考察、培養自己所需要的人才。畢竟三個月的試用期太短,員工從進入公司到三個月的試用期結束,實際無法考察到員工的真實能力。我們從一家公司到另一家公司,三個月實際上了解企業的情況只能是表面的,悟性比較好的員工,在三個月之內,自己的才能只能是得到初步的展示,但是六個月就不一樣了,六個月的時間足夠員工和和企業雙方都有一個較為深刻的了解。
其實試用期的長短,只要不影響自己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影響五險一金的繳納,對個人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只要是有真本事的人,真金是不怕火煉的,很多事情還是事在人為。試用期再短,如果用人單位使用以后不滿意同樣可以然你走人,試用期長一點,也許對員工是有利的。通過半年左右對公司有了較為深入的了解,這家公司是不是適合自己,是不是自己今后的歸屬,選擇的余地就比較大。如果屬于適合自己的公司,自己可能就會安心在這里工作一輩子,不適合自己的公司,試用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相對更加簡單,因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所述,你面試的公司屬于知名的公司,提出六個月的試用期,而且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福利,五險一金按照正式員工對待,從這些舉措來分析,我覺得這家公司的管理方式是比較規范的,也是值得你去一試的。如果入職以后公司履行了面試時的承諾,那么這家公司就是非常靠譜的,建議你好好珍惜這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