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有各種坑,很多公司有的甚至實力較大的公司也在試用期給求職者挖坑,因此需要特別注意。主頁君羅列一下試用期公司主要使出的坑人“套路”:
套路一:試用期工資低
有的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借用試用期給出超低工資。主要是抓住求職者認為試用期時間段能湊合的心態。實際上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他們單位最低工資80%,并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套路二:試用期不交社會保險
繳納保險也是企業的一項負擔,因此很多企業在試用期不進行保險繳納。實際上《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存住房公積金也不可以試用期未滿為由不辦理,依據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即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簽勞動合同之前,弄清楚簽約多久?試用多久?別被當成廉價勞動力。
套路三:多次試用
單位經常是在續簽勞動合同、調動崗位和調往關聯單位工作時候讓你多一次試用期。實際上《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你在同一個單位,只有一次試用的機會。
滿足以上套路,慎重考慮,因為這個從側面可以反應出公司的格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