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工齡這個概念一般很少被提及了,但是對于公職人員,過去的工齡還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對于被單位開除以后,以前的工齡就不會再被承認了,工齡沒有了,影響最大的就是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開除處分,是所有政務處分中最嚴重的一種處分,開除處分實際就是指的開除公職,只適用于國家公職人員,那么什么人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呢?
簡單地說,就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管轄的六類人員。這六類人員為中國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如果是屬于以上六類人員,只要是受到開除處分的,以前的工作工齡就不會再計算,由于工齡不再計算,那么今后在辦理退休,也就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
除了上述六類人員以外,比如是國有企業的一般工人,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人,事業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因為實行的勞動合同制或是聘任制,這幾類人不屬于國家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也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因此不屬于給予行政處分或是政務處分的對象,最多就是由單位除名或是解除勞動合同,除名或是解除勞動合同,都不屬于政務處分的范疇,因此不會影響過去工齡的連續計算,如果符合視同繳費認定的條件的,仍然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時間上來劃分,國有企業基本上是從1992年開始執行的,但是有的地方是從國務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的,有的是從國發(1997)26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執行的,如果是在1992年或是1996年之前被單位開除處分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那么在這之前的工齡是不能連續繼續的,也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屬于國有企業的普通職工,由于當時的職工屬于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如果屬于開除了公職的,其工齡也是不能連續計算的,也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如果只是除名處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按照原國家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即勞辦發(1994)376號精神的規定,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的規定,在2014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為繳費年限,但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前受到開除處分的,由于已經被開除了公職,所以開除公職以前的工作年限仍然要被清零,由于工齡不再計算了,也就沒有了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但是2014年10月以后,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仍然要計算。如果工齡比較長的人,這個損失也是非常巨大的。
綜上所述,被單位開除以后,以前的工齡不再計算,影響最大的就是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但是實際繳費年限仍然要計算。一般影響比較大是國家公職人員,對于民營企業職工,由于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也不屬于政務處分的范圍,只能是解除勞動合同或是除名,不過民營企業的工齡是沒有什么用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