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這顯示了企業在用工方面的強勢地位。很明顯企業擺出的態度就是你愛來就來,不來拉倒的樣子。
第二,工資的解釋權。
勞動者在勞動用工方面確實不占優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資議價,也往往會存在著被用人單位誤導的情況。勞動者往往有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更為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熟悉有關的規則制定。
比如說好的月工資是5000元,實際上基本工資只有2000元,其余的是各種績效、考核、補貼補助、加班費等待遇。很多職工為了追求一份較為穩定的工作,即使有所不滿也只能忍了。
第三,降低企業違法的風險。用人單位使用最低工資作為底薪標準,可以在經濟補償金、社保繳費基數、加班費核定等因素上占據優勢地位。其實受影響的主要是加班費核定,經濟補償金和社保繳費基數沒這么傻,都是按照職工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計算的。
綜上所述,企業確實在發放工資的時候有自己的一些小算盤,通過合理的調整一些工資的比例,有可能會降低未來的損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