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息稱,燃煤廠成本與基準電價嚴重倒掛,燃煤電廠虧損面達到100%,多家上市電力公司聯名呼吁提高電價。出現煤電上網電價與基準電價嚴重倒掛的現象,反映出我國電價調整的市場化機制還不健全。
我國現行燃煤發電標桿電價采取“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價格機制,近期煤價持續上漲,燃煤發電企業出現大面積虧損,電價調整面臨較大壓力。但是“基準電價”調整需要考慮原材料價格、機組造價、勞動力成本、利率因素等多方因素,而且上浮范圍不能超過10%。通過上浮機制緩解煤電價格矛盾的效果依然有限,要想根本上解決煤電矛盾,需要加快推進各類電源的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至于如果基準價提高,是否會引起居民用電價格上漲,我認為大可不必擔心。在完善分時電價改革的大背景下,可能會對尖峰電價適度調整,但是依然會遵循一個大原則,就是保持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只要形成合理用電習慣,居民用電支出不會有較大影響。
我國電價定價體制是怎樣的?在全球范圍來看處于怎樣的水平?
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目標是建立現代電力市場體系,實現政府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就目前來說,我國市場化的電價競價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與發達國家尚有不小差距。歐美發達國家的競爭性電力市場,不僅發電側和需求側均實現了競價上網,而且還建立了零售市場與批發市場、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甚至實現了電力市場的證券化。
就我國電價的整體水平來看,與有定期統計的經合組織成員國相比,處于中下水平;與USA相比,電價整體水平接近,但我國工業電價比USA高很多,而居民電價比USA低很多。發改委6月也曾發文,指出我國居民電價長期低于成本,也即是說,工業電價與居民電價存在交叉補貼現象。
存在這種交叉補貼是有歷史原因的:一個是客觀原因,是由發電成本的結構特征決定的。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要求極高,電網系統中的電能需要時刻保持供需平衡,這就要求發電機組隨著負荷變化而實時調節,不同的運行方式對發電成本具有明顯影響。由于工業用電的負荷比較穩定,居民用電的負荷變化較大,導致工業用電的發電成本要明顯低于居民用電的發電成本。
另一個是主觀原因,是由電價在民生中的地位所決定的。電能是現代社會的基本需求,電價高低關系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民生福祉,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直制定較低的居民電價,電價調整也一直比較謹慎。當然,這一交叉補貼的解決,不是靠簡單的上調居民電價,而是要不斷完善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在維持電價總體水平穩定的基礎上,逐步縮小電力交叉補貼效應。
水電發電成本低,能否全面替代火電?
我國是技術領先的水電大國,合理有序開發水電資源,可以優化電源結構,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水力發電無燃料成本,建設成本由于使用年限長而使得單位發電成本較低。即便如此,水電全面替代火電是不可能的。
首先,是水電與火電機組具有不同的投資靈活性。水電開發受自然條件限制,近期內,我國具備經濟性的水電資源不多了,主要在“三江”上游地區,開發難度大,成本也較高。而火電建設卻有明顯的靈活性,一方面是建設選址靈活,既可以建在城市的負荷中心,也可以在煤炭生產企業附近建坑口電站,任何可以建水電、核電等電站的地方,都可以建設火電,反之則不然。另一方面是火電相對于水電、核電等的建設周期較短,通常只需2-3年,開建后很快便可投產運營。此外,火電技術發展成熟,具有標準設計,除了裝機容量和機組型號不同,生產流程、廠房建設、設備類型基本一致,即復制成本較低,水電的設計建設則受到自然因素影響較大,壩體、電站的設計與建設成本的差異性較大。
其次是水電與火電在電力系統中具有不同的定位。火電機組啟停速度快,突發負荷調整時運行穩定,既可以帶基荷運行,又可以承擔調峰任務,具有較強的經濟性。而水電的最大優點在于較強的可調節性,是理想的調峰、調頻和事故備用電源,主要承擔調峰任務和輔助服務(尤其抽水蓄能電站只承擔短時間的系統尖峰負荷)。只有在豐水期水量充沛的情況下帶基荷運行,否則就會因庫容限制而被迫棄水,造成資源浪費。因此,水電和火電在電源結構中的定位是不同的,性能不同的發電機組,應該根據自身優勢承擔系統中的相應作用,而不是簡單地從成本角度來判斷替代與否。
再次,多元化的電源結構更有利于電力系統的穩定。發電側各種類型的機組都提供了不同種類的產品與服務,核電多提供基荷電量,火電和抽水蓄能多提供峰荷電量,水電站提供的產品不僅是電能量,還有容量備用、調頻調壓、無功吸收、黑啟動等輔助服務和社會安全等公共服務,特別是還承擔了防洪防汛的社會任務,在汛期要蓄水防洪。所以從國家電力安全的角度來說,為了電力系統的穩定和有效運行,發電側需要形成合理的電源組合,甚至為了安全要付出必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