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可以領失業金嗎?假如公司炒了員工,失業金可以申請領取嗎?失業保險如何法定的?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被迫辭職盡量不要寫辭職信,以免形成主動辭職。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的領取年限計算標準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法規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法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法規第十四條法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法也確定法定,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法規第十四條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法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法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勞動者因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應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