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職工醫保家庭共濟什么時候開始?
山西省職工醫保家庭共濟開始時間:2022年7月1日起。
拓展:
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本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山西省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機制的實施》,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是指參加山西省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通過“山西醫保”微信公眾號或省級公共服務醫保平臺等渠道,以“授權”的方式將個人賬戶部分基金提供給被授權人使用。
第二章 授權人與被授權人
第三條個人賬戶授權人為山西省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公費醫療人員除外。
第四條個人賬戶被授權人為授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且參加山西省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人員除外。
第五條 授權人可根據情況變更被授權人。
第六條 授權人或被授權人醫保關系終止后,授權關系自動解除。
第三章 共濟資金的使用和結算
第七條 授權人個人賬戶余額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的基金可作為共濟基金,供被授權人使用。
第八條授權人可對不同的被授權人設置不同的支付額度/次。
第九條被授權人需憑借授權人社保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使用共濟資金。
第十條被授權人應優先使用本人的個人賬戶基金;本人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才可以使用共濟資金。
第十一條共濟資金僅限本省內使用。
第十二條被授權人可使用共濟資金支付如下費用:
(一)被授權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點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被授權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
(三)被授權人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個人繳費。
(四)被授權人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
第十三條 被授權人在定點醫藥機構使用共濟資金時,由就醫地醫保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按法規結算,涉及跨統籌地區、跨險種的費用,由相關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之間通過異地就醫平臺按月結算。
第十四條 被授權人使用共濟資金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或長期護理保險時,由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扣劃,跨統籌地區發生的費用,由相關統籌區經辦機構之間按月結算。
第四章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授權人應認真執行親屬關系承諾確認制,保證被授權人親屬關系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因虛假承諾或錯誤操作,導致的醫?;饟p失和其他附帶責任的,相關人員將被暫停醫保共濟待遇,不合理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2022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