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在去世以后養老保險基金會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另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還可以繼承。
關于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實際上原先我們各地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差別很大,且并不一定跟本人的養老金水平掛鉤。
比如說山東省是喪葬補助金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上海市喪葬補助金是兩個月的全市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根據供養親屬的不同發放6~12個月的本人基本養老。
河北省和貴州省,一次性撫恤金都是根據繳費年限最多領取20個月的省平養老金。
說實話,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90年代建立起來,國家并沒有出臺統一的待遇標準。
不過,據網傳從今年9月1日開始,我國對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全國統一的規定,各地并沒有宣傳如何執行。根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相應的遺屬待遇都跟當地上年度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掛鉤。
喪葬補助金,是兩個月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如說北京市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300元,那么北京市去世老人的喪葬補助金將變為12,600元,而以前僅僅是5000元。
至于一次性撫恤金,是根據繳費年限和領取養老金的年限綜合確定的。參保職工如果沒有領取養老金:
繳費年限5年以內的,發放月數為三個月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繳費年限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發放月數增加一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也就是說最高發放24個月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這種計算模式屬于區域內人人相等的待遇,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低越劃算。
退休以后領取養老金的老人,養老金每領取一年發放月數減少一個月,最少發放9個月。
相應的養老金領取時間和繳費年限時間都是具體計算到月的,多領一個月養老金加上1/12月,多繳養老保險一個月增加1/12月。
舉個例子,某退休老人繳費年限25年零8個月,領取養老金10年零一個月就去世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多少呢?假設當地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00元。
首先算一下,如果不領養老金時的最高撫恤金月數。該老人繳費年限超過最低繳費年限15年,10年零8個月,實際上是10又2/3年。這樣最高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月數應當為19.667個月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領取了養老金10年01個月,應當扣減10.083個月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因此,最終結果實際上是9.583個月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最終結果是34,500元。
這種做法既能夠體現出繳費年限長的優勢,也能夠對于領取養老金時間長的人員進行調整,也是比較合乎情理的。未來我們將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統一標準也是勢在必行的。未來肯定會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