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指我國在推動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種嘗試,是一種安置富余職工的方式。
1993年國家出臺了《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明確了對富余職工的一系列安置條件和方式。正常的做法是對富裕職工進行待崗和轉業培訓,也可以安置職工內退,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如果職工申請辭職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發放生活補助。
如果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裁減職工的,必須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發放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補償費。
一些地方在安置職工有操之過急的情況,往往隨心所欲的對任何工齡的職工、任何條件的職工實施買斷工齡。比如說企業沒有嚴重到裁減職工這種程度,程序不合法,沒有征求職工規定、補償標準不合規等等,甚至有一些企業并沒有按規定給職工繳納社保。所以,才有買斷工齡是不合法的一種說法。如果是違法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該補繳社保的補繳社保的,該恢復勞動關系的恢復勞動關系。
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國辦發1999年10號文件,提出了對下崗職工的三條保障線:首先下崗職工可以通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其生活,最長時間為三年。再就業服務中心給代繳基本醫療保險,發放醫保待遇。第二,三年期滿后,仍未實現就業地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時間為兩年。第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兩年后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對于下崗職工,如果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確實也可以提前退休。依據1999年《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前退休主要指的是國務院規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以及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
其他條件,就只有失去勞動能力退休或者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情況了。
總體而言,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體系,同時建立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保險制度。《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明確不符合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規定。
現在對于違法工齡買斷這種情況都是有明確法律規范的,所以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