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現在的勞動法來看,“買斷工齡”是違法的,是國家政策法規所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以“買斷工齡”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舉報申訴。
“買斷工齡”的現象普遍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前幾年的國企。
那個年代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國企中富余人員進行清退和安置,也是國企改革的一部分。雖然“買斷工齡”在那個年代有較為積極的意義,比如將國企中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了出去,使得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中減少了人員成本支出,增加了核心競爭力,但是對于被買斷工齡的人來說實際是極為不公平的。
被買斷工齡的企業職工根據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因素,結合企業的自身實際情況,經企業和職工“協商”之后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就把員工推向了社會自行謀生,從此不再與用人單位有任何勞動關系,實際上就是下崗,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對職工的利益造成了侵犯。
國家對于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有什么補償方式?
雖然被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都多少的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現在看來這點補償真的微不足道。當時被買斷工齡的職工根據自己的工齡和工資水平,再疊加就職企業的經營水平,多則獲得每年幾千元的補償,少則僅獲得每年幾百元的補償,很多人僅僅在拿到幾千元或者幾萬元的補償后就被推向社會了,從此斷了經濟來源,只能自己想辦法謀生。
雖然在此期間國家曾經三令五申“企業不能逃避社會責任,不可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做到對職工負責到底”,但是大部分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急于求成,以強迫命令、壓指標、定任務的方式對企業中的富余職工買斷工齡,一賠了之。
被買斷工齡的職工獲得補償大多都是一次性的,而且社會保險關系也就此中斷,盡管1998年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曾明確指出:“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做法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1999年社會保障部再次重申:“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但從那個社會背景中走過來的老人都知道,絕大部分企業對下崗職工的賠償基本都是一次性的,被推向社會的職工只能選擇自尋謀生出路,即使有個別人創業成功或者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對于絕大部分上了年紀的職工來說,創業或者再就業著實比登天還難。
當然國家目前已經開始注意到這一問題,對下崗職工盡最大的努力予以幫扶:
1.除了領取一次性補償之外,被買斷工齡的職工在待業三年內,有的企業向這類人群發放數額不等的基本生活費,幫助其平穩過度;
2.可以領取最長期限為2年的失業保險金;
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生活實在苦難的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4.對下崗工人進行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下崗人員更快地實現再就業;
5.對靈活就業人員給予社保補貼,鼓勵企業錄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給予社保補貼;
6.對于自主創業的下崗職工,社保等相關部門給予創業場地補貼、創業獎勵、小額貼息免息貸款等優惠政策。
當然了,實際上以上優惠政策針對的并不僅僅是當年被買斷工齡的職工,現在失業的人群基本上都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于被買斷工齡的職工來說,最實際的補償方式莫過于4050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了。即對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個別地區在年齡規定上有差異)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按原標準200元/月給予補助,2013年7月1日起按320元/月給予補助(其中養老保險補貼240元/月、醫療保險補貼80元/月),但最長補貼期限不超過6年。
結語:
當年被買斷工齡的職工同樣為經濟發展、企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國家不會忘記這些人,正是他們犧牲了個人的利益才換來了企業的健康發展,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一定會給予這部分人更大的關懷和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