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前工齡視同繳費,醫保也可以視同繳費嗎?只要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在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實施之前,都要視同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也會視同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3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建立起來的,到了1997年,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精神,建立了全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的退休養制度買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即必須要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
為了實現新老退休制度的有效銜接,因此對于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都要視同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所謂視同繳費年限,就是沒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但只要是國家認可的工齡,都算是繳費年限,可以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只要累計繳費年限達到國家的繳費年限規定,都可以按時辦理退休。在辦理退休時,如果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而終身享受醫保待遇。
但是在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規定中,由于我國的醫療保險是實行的地市級城市統籌,各個統籌區對于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要根據本地區醫療保險收支情況來確定,所以出現的有的是累計繳費30年,有的是累計繳費20年,也有的地方規定要連續繳費15年,這就出現了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遠遠高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情況。
由于我國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根據國發(1998)44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精神建立的,不少地方建立的時間為2000年以后,所以各地都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規定了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不但可以視同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要視同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二是在各地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要視同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從這些規定來看,實際上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包括兩個時間段。一是1992年之前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二是1992年之后到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要視同為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有的地方還規定,參保人從外地轉入本地的醫療保險,只能視同為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
由于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只是作為計算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的繳費年限,凡是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在計算累計繳費年限時,也要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但是有的地方在醫保退休的規定中,如果只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還規定了一個附加條件,就是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要達到10年,如果視同繳費年限累計達到了30年,但是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仍然需要在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足才能在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
綜上所述,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只要是符合國家工齡認定的相關政策規定,只要是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不但可以認定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還可以認定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同時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之前的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可以認定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