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后參保的企業養老,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何差距?應該說,這是一個很好的提問,有加以研究與探索的必要。
我認為,2014年后企業的養老保險,跟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相比較,差距主要表現在養老待遇的計發辦法上?,F就此認知與結論簡述如下,歡迎廣大網友朋友們批評指正。
應該說,現在企業單位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仍然與20多年前初始的計發辦法,是一脈相承的,是原汁原味的??梢哉f,繼續保持著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這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是毫無疑義的。
而機關事業單位新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通過退休中人養老金重新核定與理順的實際驗證,己在原企業養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與改造。這是有目共睹的客觀存在,是不可否認的。
比如,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在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過程中,對于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的調整措施上,已將原本并不顯山露水的指數值,細化分解為職務指數、級別指數和調節指數三大塊。而且,也把原本指數值的內涵拓展了,權重提高了。
與此同時,在退休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算與核定過程中,還加入了新的職業年金元素成份,這讓新、老計發辦法在對比過程中,更加有利于提高退休中人養老金的核定標準與實際水平,有利于新、老計發辦法的制度轉換與平穩過渡。
總之,為了切實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的核定標準與水平,采取的對策與舉措是多方面的。比如,與養老并軌同步實施了機關事業人員的工資制度改革,制定出臺了退休待遇老辦法工資增長率,改革完善了個人帳戶計帳利率制度和職業年金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