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醫保定點
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醫保定點,但要滿足以下條件
哪些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
隨著《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2月1日起,對申請條件進行了明確。
以上兩份文件規定,凡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不少于3個月的營業時間,并具有一定的經營許可證;醫療衛生機構評審完成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定點申請、專業評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解除協議。
2.重疾定義的更新
早些時候,中國保險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發布了《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修訂版)。
《新規范》在原有重疾定義范圍的基礎上,增加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疾的定義,并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卒中后遺癥3種重疾進行了科學分級,相應增加了輕度疾病3種的定義,擴大了保障范圍。
根據規定,重疾險產品從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保險公司不得繼續按照老標準銷售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這就是說,在過渡時期結束前,已備案的產品仍可繼續銷售,新產品如已備案也可上市銷售,但保險公司可能會根據費率、價格等多種因素逐步升級或停止銷售。
3.明確“禁止”兩大行為
不得出租或出借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得套取醫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