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個提問的思路是欠妥當的,純粹的單向思維,陷入了自設的思維誤區。因此,誤判、誤導是顯而易見的。下面談談我的認知與看法,謹供參考。
大家知道,對于視同繳費年限,國家是有通盤的政策認知和處置方略的。這就是,國家是通過實施過渡性養老金政策及其計發辦法,進行新、老體制機制轉換與價值補償的;而且,這個明確的政策取向和相配套的待遇計發辦法,都是極為明晣和十分確定的,沒有可以自由選擇的政策空間與余地。因此,壓根上是不存在題主所提議的給予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現金補償的問題,這個提議完全是多此一舉,沒有其存在的客觀可行性。
綜上所述,對于視同繳費年限,不是國家應不應該給予個人帳戶現金補償的問題,而是如何按既定的政策方略以及計發辦法進行實事求是操作執行的問題。君不見,視同繳費年限的價值評估和待遇補償水平,是完全合情合理和補償到位的。為什么曾經有人認為視同繳費年限,按年度1.4%的比例計發,是一年等于兩年的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指數和待遇標準的,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過渡性養老金的補償機制與辦法,是科學合理的,是可以拿上政策臺面的,所謂必須給予個人帳戶現金補償的提議,是離經叛道的,不值一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