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實際上是非常復雜的,一般只能說是看當地的規定,但是各地的規定一般也制定不了那么細。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時的視同繳費年限跟在職時沒有關系,是跟退休是有關系。
按照各省市的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視同繳費指數,根據退休時的職務級別、崗位薪級等因素確定。職務越高、崗位越高,確定的退休生活補貼數額不一樣,相應的視同繳費指數也越高。

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對過去退休待遇老辦法的繼承。過去的老辦法是根據退休時的工齡發放退休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再加上退休時職務級別確定的退休生活補貼數額。
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算時,主要不是看你的過程,而是看你的結果。如果退休時級別高,相應的待遇就會更高一些。至于視同繳費期間的級別,沒有太大關系。
不過,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養老金的主要因素由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等因素確定,這種情況下可以說越早晉升職務越劃算了,養老金的高低就也能提現出來。而且工齡時間長的人,養老金并不一定會比級別高的人低。在過去是很難實現的。
我國企業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較早,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員存在視同繳費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是在1992年前后陸續建立起來的,對于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過去的時候企業還是有一定的行政級別的,不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向私營、外資等企業壓根就不會出現行政級別,為了激發市場活力,國家2000年前后明確取消了企業的行政級別。
對于視同繳費年限,各地主要采取兩種方式:
山東省等很多地區實施的是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沒有所謂的職務級別不同,全部看實施養老保險繳費以后本人的實際繳費水平。比如說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有10年的繳費年限,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平均指數就是實際繳費指數。
這實際上也有歷史延承性,比如說綱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級別較高的人,工資水平較高,繳費基數和指數也較高。
河北、上海等地區則采取的是明確視同繳費指數是1的情況。河北省還規定,1993年到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時間,繳費指數如果高于1.2的,按照實際繳費指數計算,如果低于1.2或者沒有詳細記載的按1.2計算。
總體來看,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也跟視同繳費期間的職務級別無關,主要還是跟本人的實際繳費基數和當地政策有關了。
所以,影響養老金高低的主要因素還是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對于其他因素未來影響會越來越少的,全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會最終實現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