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即可。對于這個問題的處理,一定不要等到退休的時候再提出來。如果真的是到了退休時才反映這么嚴重的問題,后果是嚴重的,不僅個人賬戶儲存額一分錢沒有,統籌基金也沒有你的份,最后苦果只能自已咽。
為什么會是這樣的結果呢?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的。
一是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給予員工繳納社保法律規定在30天內必須登記,不登記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見這么嚴謹的法律應該不會發生欠繳社保費問題的。但在事實上,這種狀況應該是存在的。為什么能夠存在,存在的土壤不是用人單位,而是勞動者自已。不少勞動者誤以為繳社保就是把自已的工資扣了,交給社保了。這是錯誤的,是國家強制性要求從工資中扣除8%的工資作為養老用,并為你建立了個人賬戶;也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再繳20%(2.5倍)存入統籌養老金賬金,為員工養老用,并由國家財政包圓兒。
但是,一些勞動者不愿意這么做,甚至與用人單位合起來共同對付國家。這種問題可能會維持一些時間,人總是要退休的。但真到了退休時,再提此事晚矣。至少你把這么多年的個人賬戶錢全部花光了,就算用人單位愿意補,你個人能拿出這幾十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嗎?苦果真的很苦!
二是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這應該很明確吧。就算用人繳了,勞動者也要按天承擔萬分之二滯納金的,加上本金和銀行利息或社保費利息,勞動者有這么一大筆銀子掏出來嗎?
所以,依法辦對于不繳社保費的人到了退休時,真的是苦果很苦。
還是那句話,依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