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時養老金計算是一門大學問,不是簡單就能夠算清的。有人說我們的退休金只跟工齡有關,工齡每5~10年一個檔,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退休金按年劃檔,是最早的待遇計算模式
最早的退休金計算模式非常簡單,就是根據工齡發放一定比例的退休前工資。我們的最早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國家明確發放的退職養老補助費是本人工資的50%~70%,以本企業工齡為基準,5~10年的發放50%,10~15年的發放60%,15年及以上的發放70%。
1978年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連續工齡10~15年的發放本人工資標準的60%,15年到20年的發放70%,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放8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放90%。
實際上,雖然說當時工齡非常重要,但是自己退休前的工資更重要,畢竟是以退休前的本人工資標準為基礎計發的。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的養老金計算方式。
1986年10月,我國率先在國營企業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不過只是要求新進的職工。1991年開始,我國實施全面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退休后老人們領取的待遇不再叫做退休費,而叫養老金了。
制定出來的養老金計算辦法,最初是所有人都領取20%的社平工資的基礎養老金,然后再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照11%的比例劃入個人賬戶的,職工本人一般只繳納3%~4%。對于參加工作較早的職工,會記發過渡性養老金。但是,由于工資增長率快速增長,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一般只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所以不便于形成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2005年,國家再次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確了現在的養老金計算辦法。實施統賬結合養老方式以后(一般是1994~1997年)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繳納養老保險產生的養老金待遇,只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
①基礎養老金等于退休時計算養老金的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計算養老金的基數,一般就是當年的社平繳費基數,或者說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實際上是本人歷年繳費檔次的一個平均值。如果我們按照60%基數繳費10年,按照100%基數繳費10年,20年平均繳費指數就是0.8,繳費指數一般在0.6~3之間。
繳費年限,一般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是指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連續工齡。現在仍然有很多人愿意把繳費年限稱為工齡。繳費年限是具體到每一個月的,每個月可以轉化為0.0833年。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的余額,實際上跟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有關。過去有按照11%記入的時候,現在一般是按照8%記入。
個人賬戶里的余額是根據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進行利滾利的,2016年的記賬利率是8.31%,以后年度分別是7.12%、8.29%和7.61%,實在也不低了。
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是2005年國家公布的,至今沒有修訂過。60歲是139個月,50歲是195個月,55歲是170個月。實際上,從40歲到70歲都有具體的月數,70歲是56個月。
所以,總體來看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至少有六七種,算起來是相當復雜了。不過具體的計算公式中考慮到了太多的因素,雖然復雜但是更為公平。再也不會出現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工資標準定養老金的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