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恢復了。但可以通過當地婦女聯合會與用人單溝通,承認當事人考慮問題單純或不周道,以組織的協調能力希望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這與你在用人單位當初的表現有直接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女員工在懷孕、生產、育嬰期間不得被解除勞動合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法》規定的婦女在孕娠生育、哺乳期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一致的。
這里的核心的問題是限制用人單位在女員工孕娠、生育、哺乳期間解除勞動關系。沒有規定女員工不可以離職。
用人單位可能會因當事人主動離職為由推脫。但婦女聯合會是女員工的娘家,必須依法糾正一些違反《勞動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行為,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
這樣還是可能有轉機的。祝福您獲得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