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定義有兩個:一個是2000年以前國家認定的民辦教師,是一種特殊稱呼,為農村普及小學教育補充師資不足的主要形式,從社會聘任的一些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另一個,是指現在民辦學校的教師。
以前的民辦教師,由于其特殊性,教育部門根本就沒有給其繳納社保。而且他們的教齡也不視同為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直至2011年,國家在解決代課教師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將其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障,后來各地通通將其納入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普遍按照每年教齡發放10到20元的養老補貼。甚至四川等一些地區壓根連補貼都不發,只是出臺了臨時政策,允許他們補交社保,補交社保后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辦理退休。
這說實話是不太公平的。因為,以前辦理了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國家在1997年解決民辦教師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指出,要參照公辦教師的有關待遇標準,發放離崗退養教師的待遇。
確實已經有很多地區落實了有關政策,比如山東省是按百分之百;內蒙古是同等條件下,退休公辦教師待遇的80%;云南、河南、貴州等地2/3左右,黑龍江省1/2左右。
其實按照目前退休教師的工資水平,即使按照同等條件下,退休公辦教師的退休待遇,每年的教齡補貼也能達到100到200元。既然有有關政策,為什么不參照有關公辦教師的退休待遇水平執行呢?還是希望教育部門能夠出臺切實的實際政策,提高老民辦教師們的待遇吧,畢竟民辦教師們數量越來越少了,即使現在理順負擔也是不重的。
至于民辦學校的教師,繳納的社保不算工齡,這個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因為工齡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繳納社保,所以繳納社保的時間就應該等同于工齡。
不過,工齡又區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本企業工齡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待遇的發放,一般工齡關系著帶薪年休假、病假的執行。所以,具體應用上還是要因時因地制宜,如果職工受到了權益的侵害,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