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經濟補償標準,職工該不該簽?
答案是不該簽,但是可以簽。
企業提前約定經濟補償標準,那是不合法的。法定的原則不是可以私相授受的。
根據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管理辦法,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在辦理完工作交接時一次性發放。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關于工資實際上是包含了津貼補貼、年終獎、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所有待遇的一個總和。如果我們請假時間長,會導致工資低。如果單位發的年終獎降低了,也會導致工資低。所以,今年一些互聯網公司裁員的時候,大幅下降了年終獎待遇,這樣大家到手的經濟補償金也就少了很多。
除了常規的經濟補償金,特殊情況下還要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比如拖欠、克扣工資或者加班費的,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要額外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加付50%的經濟補償金。這也是對經濟補償金支付的督促性規定。
除此之外還有因病失去勞動能力,需要支付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這是一種社會救濟性補償金。如果是重癥還要加付不低于50%,絕癥更要加付不低于100%,這就看企業的同情心了。
如果我們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2000元,這首先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說明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但第依據勞動合同法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
所以,放心簽好了。這就是跟約定職工不要求企業繳納社保一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