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定爭議,一些職工自愿來加班,可不可以向單位要加班費呢?但是,實際情況下我們很多人沒有搞清楚加班的定義。
加班是指除了國家規定的工作日以外,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不予休息繼續工作的情形。
值班,單位為了安全和通信需要,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者雙休日或者其他時間進行安全值守的情況。
第一,兩者本意的區別,實際上是加班是要繼續從事原崗位的工作,而值班是一種安全值守屬于單位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兩者待遇的區別。加班費是由《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值班一般則是發放值班補貼即可,具體標準國家沒有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值班的情況比較多,一般很少有值班補貼的。一些特殊有經費保障的值班,會有30到一兩百元的值班補貼。
實際上加班有三類情況,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工作不予調休、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
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要按照標準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工作不予調休,應當按照200%的工資標準發放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只要安排工作就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如果在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200%或者300%發放工資報酬。而不是有些人想的,按照200%×150%或者300%×150%計算工資報酬。

關于職工計算工資的問題,實際上我們的標準工作日是250天。不過,11天的法定節假日是不需要工作,也需要發放工資報酬。因此,我們計算月計薪天數的時候,等于365天減104天除12個月,等于每月21.75天。我們的日工資標準也就是月標準工資除以21.75天。小時工資標準等于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在1990年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中,將我們的工資總額劃分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如果是計件工資計算加班費最好算。加班時間完成計件的數量乘以標準工資再乘以150%、200%或者300%
至于計時工資,可能一些企業會有所非議,認為加班的工作效率會更低一些。但是,計時工資就是按照時長來計算工資標準的,不可能因為效率高低而區分出不同的工資標準。除非用人單位在績效考核中,對于獎金的發放做適當調整。
一般企業的加班需要遵循這么幾個程序:
第一,企業確因生產和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第二,經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沒有公會的,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協商。
第三,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方可安排勞動者加班。值得一提的是,勞動者休息的權利是國家憲法保障的權利,企業和其他人是不可剝奪的。
第四,在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定范圍內安排加班。也就是說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小時,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的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如果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主動去企業自己熬時間。這部分時間是不能計算為加班時間的,當然也沒有加班費。
不過,現實情況中確實也有一些企業會拼命安排勞動者工作,讓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工作,不得不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目前來看,這種情況確實沒有好的辦法,畢竟涉及到用人單位工作崗位定性是否合理的勞動爭議問題,維權非常困難。
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途徑,還是應當組織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共同與企業協商相應的工作標準。
綜上所述,員工主動加班,但用人單位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是不應該支付加班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