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操作,的確是少交社保了
個人工資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在公司發放,一部分在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發放,據個人初步了解,可能是有公司這樣操作的。
一、個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個人再和勞務外包公司簽訂一個勞務協議
工資被分成兩部分后,因社保是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名義工資少了,這樣操作后公司承擔的社保就必然少了。
另一部分工資,通過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發放,由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以臨時經營所得的名義為個人申報個稅并完稅。
以個人萬元工資為例,企業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比例為37%(社保16%+醫保和生育8%+工傷和失業1%,公積金12%,有地區差異和公司差異),若5000元通過勞務公司發放,費率為8%(6.75%增值稅及附加+服務費),則企業節省的人力成本為1450元/月(29%=37%-8%)。
勞務公司一般有返稅,臨時經營所得的個稅比較低甚至沒有。上述,因將個人綜合所得的部分變更為臨時經營所得,稅務上可能有異議。
二、個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個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上述都是勞動合同,勞動法也不禁止個人同多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此時,社保可以在公司繳納,也可在勞務公司繳納,但不能同時在兩方繳納。
這種操作,也因為工資拆分了,個人的社保基數降低了,公司承擔的社保也就少了。但個人的綜合所得的個稅,不會影響,正常繳納。
上述兩種方式,個人咨詢過律師,律師說不違法。當然,我們的法律條文在沒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主觀的看法可能有不同。這個律師說不違法,另一個律師不一定認同。
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將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無可厚非。這種情況下,是否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權在員工手里。覺得不爽,那就提出;覺得可以忍耐,那就在公司繼續干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