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點不“地道”啊
無論你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聽你描述不會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純資合),這兩種公司都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先人合才資合),如果不具有人合性,公司就不可能會成立,為了滿足你的大客戶持有你公司的股權想法,而不通知其他股東,有欺瞞其他股東的意味,做的有點不“地道”。
代持能滿足你的想法
你是顯名股東,在工商登記;你客戶是隱名股東,不在工商登記。
正常來講,隱名股東應當讓公司其他股東知道且同意,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股東,對外以工商登記為準,對內以公司股東名冊為準。這個大客戶又想持股,又不想讓其他股東知道,有點意思。
1、你轉讓你持有的部分股權給大客戶,你兩者簽訂代持協議,約定相關權利義務。
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提前通知其他股東,且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公司增資,你替大客戶增資代持。
公司法規定,公司增資等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參會股權的2/3以上通過)。
上述2麻煩,增資得有合理的理由,程序也麻煩,建議采取上述1方式。
你倆簽訂的代持協議,只能約束你倆,不能對外。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都由你享受和承擔。
你的大客戶,入股你公司,還不想讓公司其他股東知道,這個想法,是個想想挺有想頭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