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有權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而且操作起來比較簡單——直接再重新訂立一份就是了。
明天就開始正式實施《民法典》了,其中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注意上述兩行標粗的字樣:
第一句話,給出了題主問題的結論——法律規定,可以撤回(撤銷)、變更。
第二句話,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再立一份,就會“自動”把前面的遺囑“替換”掉。
《民法典》對于遺囑效力優先級的修改,更支持了這種撤銷變更操作的簡便性——
《繼承法》中,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如果有公證遺囑,變更的話比較麻煩,需先去公證處把遺囑撤銷了、然后再訂立。
《民法典》已經不區分不同遺囑形式的優先級,完全不用單獨做撤銷這個動作。
最后,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提醒:最好不要通過在原遺囑上修改的方式來變更遺囑,很可能會影響遺囑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