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提到的朋友母親與繼父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這種情況下,從法律角度,繼父對繼子女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因此,子女對繼父沒有贍養義務。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也就是說,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視同為親生父母與子女關系。
那么,上述粗體字樣中,什么叫“受其撫養教育”(即為“形成扶養關系”)?簡單來講,就是再婚的時候,子女還沒有成年(未滿18歲,或者年滿16歲但沒有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
題主描述的情況,姊妹已成人,所以,與繼父之間不存在扶養關系,沒有贍養義務。
當然,以上回答,僅是從法律“教條”上給出的結論。
養與不養,隨自己情況而定,畢竟自己的家事、情感、關系,只有自己才是最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