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須要有兩個(含)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但是,見證人并不是決定代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唯一因素。
為什么需要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所謂代書遺囑,就是個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由別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那么,為什么必須要有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為書寫)?
正是因為不是自己親筆書寫,就會增加無法證明是否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質疑。因此,就要有見證人(人證)。
一個人作為人證,在證據效力上不足。如果僅有一個證人,會存在作偽的可能。所以,就要有多人(兩個人或以上)。
同時,要求見證人必須與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否則,很可能產生有“傾向性”的質疑。
因此,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有見證人,不能全面肯定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見證人是硬性的必備條件,但是不是決定代書遺囑法律效力的唯一條件。
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必須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遺囑人本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詳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脅迫、誘導。
關于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生前個人合法財產。此外,如果繼承人中有“雙無”(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人員,必須要為其留有必要份額。
關于見證人的要求。見證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充當見證人(詳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形式、內容必須合法、準確。從形式上,代書遺囑全文只能出現代書人筆跡,在落款中,要求有遺囑人、見證人的簽名和日期;內容上,表達要準確、唯一,不能有任何歧義性的內容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