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家寫的遺囑在法律上有個專屬名詞叫做“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被法律認可的一種遺囑形式,但是需要注意書寫形式以及滿足有效條件。
【書寫形式】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有效條件】
不僅是自書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也同樣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歲以上的,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這一點主要是為了限制有些子女通過哄騙的方式讓一些患有老年癡呆或精神疾病的老人立下遺囑。
2.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對自己生前合法財產的一種提前處置的方法,是基于被繼承人的意愿,所以如果老人立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3.遺囑只能處置被繼承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這種情況常出現在老夫妻一方過世,舉個例子,夫妻二人結婚后一起經營家庭買房、買車,但是房、車只登記在過世一方名下,而實際上房、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一人占一般的份額,這時過世老人立遺囑只能處置屬于他自己的那一半財產。
4.遺囑當中的內容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像被繼承人(立遺囑人)立遺囑將財產都留給小三,就屬于違反社會公德的情況,這種情況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5.遺囑需要為失去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這是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主要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未成年子女以及年老父母的撫養、贍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