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個不存在對仲裁員的影響問題,這在實際中也是經常存在的。包括一審法院輸了,二審法院贏了,同樣對一審法官沒有任何影響是同一個道理。
在職場中,提起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糾紛最常見的方式,勞動仲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進行,按照規定勞動仲裁時,一般是有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案件簡單的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由于對于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知程度不一樣,加上企業一方擁有龐大的社會資源,所以在轄區內進行仲裁,有的企業由于平時勞動糾紛案件比較多,企業人力資源部門都會和勞動仲裁部門搞好關系,加強日常的溝通和協調,凡是勞動仲裁需要的資料,都會有專人進行準備。勞動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以后,企業和勞動仲裁部門比較熟悉的,都要和勞動仲裁部門交流,咨詢資料準備情況等,所以在勞動仲裁過程中,一般勞動者的敗訴的幾率是比較高的。
最近幾年,我們單位也存在不少勞動糾紛案件,每年大概都有兩三起,有時我們都會天真地認為,公司在處理勞動者的訴求方面還是比較完整的,但是有的員工還是比較較真,能夠從企業處理的糾紛中找出瑕疵,找出還有法律空白點的地方,但是經過企業和勞動仲裁部門溝通以后,還是能夠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據進行解釋,到最后還是勞動者輸掉仲裁是概率比較高。我們最近有一個仲裁案件,提起勞動仲裁的是公司的一個部門負責人,勞動仲裁輸了以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又輸了,但是官司打到二審的時候,他的部分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終還是公司賠償他10多萬才算告一個段落。
從我舉出的這個案例中,關鍵是自己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不管是勞動仲裁也好,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好,都是需要靠證據材料來說話。但是很多員工由于在崗時,沒有想過要和企業打官司,也沒有想過要申請勞動仲裁或是起訴公司,但是在遭到不公平對待時,或是離開公司以后才想起覺得冤屈,由于已經離開了公司,證據收集比較難,這給自己維權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同時還要注意一個時效性的問題,一般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句話的理解比如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就是從你到公司工作以后,在一年之內發現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那么在一年之內是可以提請勞動仲裁的,再比如離開公司以后,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一般也是離職后一年之內,超過了時效性一般都是不會受理的。
在勞動仲裁后,自己輸掉了官司的,這種情況一般不要放棄,因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向法院起訴和勞動仲裁相比,勞動者勝訴的幾率更大一些。即使企業和勞動仲裁部門比較熟悉,或是有一定的關系,但是和法院的人不一定有關系,而且現在對于法官的判決案件實行的終身責任制,法院相對于勞動仲裁的仲裁,程序更加公正,審判更加注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事實,因此勞動仲裁敗訴,一審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勝訴的,如果一審法院敗訴,二審法院也是有可能勝訴的。關鍵還是自己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有事實依據做支撐,邪不壓正,真理永遠屬于正義者所有。
綜上所述,根據你的描述,勞動仲裁敗訴,一審法院勝訴,這種情況在勞動糾紛案件的處理中是比較常見的,在法院勝訴以后,對勞動仲裁員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他該上班還照常上班,該拿工資還照常拿工資,除非他真的拿了企業的好處,或是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那他的日子今后可能就無法過下去了。不過正常的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勝訴或是敗訴,對勞動仲裁員不會產生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