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7:51:00 來源:網絡投稿
在實操經驗中,的確很多企業都會把不允許職工在外兼職寫進勞動合同中,或者寫進員工手冊中,對員工的行為加以約束,這是職場很常見的行為,并且企業也會以此為由來解除合同或者扣除員工績效等。
其實關于職工是否可以在外兼職,《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款有這樣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看的出來,勞動合同法是很偏向于求職者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直接規定員工不可以從事兼職,而是允許員工同時和多家企業存在勞動關系,重點是不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就沒事,所以從法的角度來講,員工利用休息時間從事兼職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但這并不意味著在職員工可以肆無忌憚的從事兼職,一般會存在幾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回導致員工和企業之間糾紛混亂:
1、企業已經明確規定不允許員工在外兼職
這種已經有企業明確規定的,雖然員工從事兼職不違法,但是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單位也是有理由可以對員工進行辭退的。
2、企業未規定不允許從事兼職,但影響大小難以界定
有的企業遵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將從事兼職寫進勞動合同中去,但在發現員工從事兼職時,會將事情放大,比如員工從事兼職對企業影響本來很小,但是企業會用各種嚴格的標準認為你就是對本單位的工作造成了影響,以此為由進行辭退。
3、同行之間兼職,有競業嫌疑
跨行業兼職對于自身行業的影響可能不大,但最怕的就是同行之間進行兼職,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很多企業都會和員工之間簽署競業協議,并且支付相應的報酬,離職之后幾年內不能從事該行業,這種在職期間的同行兼職,一旦被原單位發現后也是會重點處理的,同行之間有粘連是最難向單位解釋清楚的,畢竟很難證明你沒有泄露商業秘密等。
所以總體來說,看似休息時間在外兼職沒有違反勞動法,但是從事兼職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如果非要從事兼職活動,一定要和自己的工作時間錯開,其次就是千萬不能影響到自己的本單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