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做可能是基于多個方面的考慮,具體是因為什么原因,可能每家企業各有不同。
1.稅收上的考量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果通過自然人持股,那么分紅的時候,是先交納25%的企業所得稅,再繳納20%的股息紅利個稅;而如果這筆錢將來會用于再投資的,可以考慮設立投資公司。因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股權結構、風險和控制權
在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中,往往會考慮到多個方面的因素。比如,什么類型的企業,所涉及到的稅收不盡相同。有限責任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我們設立的是合伙企業,那么要考慮控制權的問題。這個時候普通合伙人(GP)一般是掌握控制權,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LP)一般用于參與分紅,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設立A公司來作為GP,可以保持住控制權,C企業作為一個持股平臺,同時,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公司來隔離風險。
3.資金的考慮
有時候設立多層的公司結構,可以達到資金杠桿的目的。一般情形下,股東要絕對控制公司,那么要占比2/3。那么自然人要控制一家注冊資本100萬的公司,需要出資67萬。而如果通過自然人持股一個投資公司A來控股另一家公司B,則通過出資45萬,就能實現通過A公司控制B公司的效果。
所以,每家公司情況不同,大都是處于稅費、股權結構、風險、控制權和資金等方面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