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價出現大漲,遠遠超過可轉債約定的轉股價格時,上市公司有權按照約定價格將可轉債購回。
比如約定:在轉股期內,股票價格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至少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轉股價格的130%時,可以按照債券面值加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
在實際操作中,觸發贖回條件的機會不多,因為提前贖回條款發動后對持有可轉債的投資人非常不劃算,所以一般都會在觸發條件前將可轉債轉股后賣出。
提前贖回條款從某種意義上限制了可轉債的最高漲幅,一般當股價連續多天超過轉股價130%后,投資者就會開始進行轉股操作了。
回售條款
如果說提前贖回條款,是給可轉債價格設置了一個頂部區間,回售條款就是給投資者持有可轉債設置了一個價格底部。
一般的回售條款會這樣約定:比如在最后兩個計息年度中,發行人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的70%,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將持有的可轉債按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上市公司。
這個條款一旦觸發,發行可轉債的公司就會付出現金回售債券,這是上市公司極力避免發生的情況。對上市公司最劃算的情況,應該是投資人全都債轉股——這樣等于是上市公司實現了增發。
好了,今天的問題暫時就這么多,剩下的請各位多加注意一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