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所稱融資租賃類公司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的中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同時,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果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在滿足前述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銀行辦理對融資租賃類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一是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二是能夠證明出租人 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 的文件;三是銀行要求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此外,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外匯局還表示,《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通知》不符的,以《通知》為準。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需盡快將《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盡快將《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