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20號令《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基金。這里的貨幣市場基金通常簡稱為貨幣基金。
辦法第十條規定,對于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并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貨幣市場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的顯著位置列明,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貨幣基金具體合同判斷,通常情況下貨幣基金也是不保本的,因此貨幣基金每日轉份額的時候對于轉份額的那部分紅利收益相當于被投資者拿回又作為追加投資形成新的基金份額,依據財稅【2015】140號文分紅的那部分收益不是建立在保本的基礎上,無需繳納分紅收益環節的增值稅。后續贖回貨幣基金,通常情況下不是到期贖回,即使將其界定為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對每一個被贖回的份額而言,贖回價格和成本都是1元,不涉及差價的金融商品買賣環節的增值稅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規定的免征增值稅事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這個免征增值稅如果結合財稅【2016】140號文來理解,應該理解為免的是基金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涉及的增值稅。很多同學對這個條款惴惴不安,這個條款是否適用于貨幣基金呢?換句話說,貨幣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是否免征增值稅呢?也就是最根本的問題貨幣基金是否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呢?
這個問題確實存在很大爭議,按照證監會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證監會還要求,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