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大叔解讀:非公開募集方式+合格投資人。這里的合格投資人是指滿足私募基金購買門檻的投資人。一般來講,個人資產300萬以上,風險承受力較高的個人。并且符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規范了私募基金的類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二級市場。說白就是炒股的)股權投資基金(包含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一級市場、一級半市場或者是投資于初創型企業的基金。
PS:怎么沒提其他類投資基金?其他類一般是指:紅酒藝術品投資、債項投資等其他非標準化投資。大叔大膽揣測一下,其他類私募基金可能會被取消。因為其他類基金投資涵蓋范圍太大,資產端不穩定,大部分其他類投資的投資項目是房地產。這樣其他類基金就淪為“影子銀行”。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資金募集、投資運作和信息提供適用本條例。
大叔解讀:適用于本條例的不僅僅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有托管人。一般來講,托管人是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發行、管理的私募基金指定的托管機構。這些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券商。
資金募集、投資運作和信息提供方具體是指:在募集過程中委托第三方募集的代銷機構。代銷機構一般具有“三方理財銷售”牌照。投資運作一般是指:投資顧問(公司或個人)。信息提供一般是指三方的信息披露網站,三方的信息展示網站等。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