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銷售基金產品仍是監管重點。日前,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涉及廣州農商銀行和廣發銀行,劍指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的違規問題。
決定書顯示,廣發銀行在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以及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問題,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廣州農商行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也存在四類違規行為,分別是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有效執行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基金銷售系統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以及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