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率情況下,女方有資格分房。至于貸款,女方是要背“債”的,不管她是不是拒絕還貸。
我們先舉個例子來模擬一下。其中,我們只計算錢數。至于離婚的時候房子處置與否,不細糾。
假設男方婚前,其父母出資首付50萬買了一套250萬的房子,登記為雙方名字,共有情況是“共同共有”。從開始買房、到兒子結婚、離婚,男方父母總共幫助還了50萬貸款。離婚時,房價漲到400萬,還欠銀行300萬貸款沒還完。分割情況是:
1.男女雙方各自分得房產一半,即200萬。
2.男女雙方各自背負銀行貸款一半,每人背負150萬銀行貸款。
3.男女雙方各自背負男方父母債務一半即25萬,其中,還要加上利息,假設按照銀行固定存款利率3%計算。
結合上述例子,對題主問題解釋一下:
關于房產分割的問題
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在最高院關于《婚婚姻法》解釋二中(雖然《婚姻法》廢止,解釋中只要與《民法典》不沖突,依然有效),非常“完美”的解釋的既“清楚”、又讓老百姓“模糊”。
我們先看看是如何解釋的: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字面上很清楚的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模糊的是:什么叫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是登記雙方名字、還是為兩人結婚之用算作為雙方?什么叫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是必須要寫個字據、還是只要登記為雙方名字就算?
所以,現在有兩種聲音:
一種聲音是:不管登記誰的名字,都算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一種聲音是:登記為雙方名字,即視為雙方共同財產。
為什么之前給出結論的時候提到一個“大概率”?從現實判例中,這時候多數是以登記為準——即房子登記上雙方名字,即視為對雙方贈與。所以,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雙方婚變,雙方按照登記的“共有情況”分割房產。如果鬧上法庭,有些法官會酌情傾向于實際出資方,這沒有標準,是另話。
關于貸款分割的問題
題主提到,女方拒絕和男方共同還貸,所以男方只能向自己父母求助。
首先給出個結論:貸款,女方必須要背,與拒不拒絕沒關系。
這里涉及到的關鍵問題是貸款性質認定的問題。到底算贈與、還是借款?
比較好的結果是:貸款屬于父母對子女夫妻的借款。
因為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一方父母資助的錢,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離婚,要各背負一半、包括貸款的“增值”部分。
但是注意:這個增值,不是按照房產增值來計算,而是按照借款利息來計算——父母借給子女錢,不是投資性質。在沒有約定清楚的情況下,一般參照銀行存款利率酌情計算(這個可以自行主張,沒有固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