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執行案件,法院的執行期限是6個月,6個月后,如果通過調查手段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可執行財產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執行財產,那么法院會做出終本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終本執行不意味著執行結束】
終本執行裁定并不意味著執行程序的終結,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后,可以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并且在終本執行后的五年內,法院會每隔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如果發現可執行財產,也可以恢復執行。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期限】
法院終本執行后,被執行人也不會直接被移除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而是需要在2年后才能夠清除失信信息。
并且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期限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