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8日,浙江省就《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向社會征求意見,這兩份文件對除寧波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區網貸平臺進行監管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要求轄區網貸平臺與浙江省轄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對于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于備案登記后1年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與深圳、廈門兩地一樣,浙江省網貸備案辦法也設定了備案后紅線,一旦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貸平臺“越位”,將被注銷備案登記。
這些“紅線”包括: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系及其他監管手段無法聯系到機構相關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備案登記后1年內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實現資金存管或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以及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1年的;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浙江省(寧波市除外)內注冊并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共同牽頭,會同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本省引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規范發展與行業管理相關工作,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條省金融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浙江銀監局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五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
第六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安全、客戶保護等方面制度。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請具有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七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交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不得將備案登記權限下放,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受理、初審等工作。省金融辦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