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問題是人們越來越多需要面臨的問題,因為隨著經濟活動的加強,擔保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無論是企業和個人向銀行貸款,還是企業和個人進行民間借貸,擔保和抵押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而除了押抵之外,擔保是最常用的方式。
那么,如果一個人貸款有三個擔保人,在貸款人難以還款時擔保人的責任如何劃分呢?
一個錯誤的定義是:三個人擔保那么每個人承擔責任的三分之一。而現實的法律規定可能與我們的想象并不一致,甚至相反。
現實是怎樣的呢?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了擔保比例的情況
如果在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約定了各自的擔保比例,那么就按約定的擔保比例承擔責任,因此,不一定是各自三分之一,約定了多少你就承擔多大比例的擔保責任,履行在擔保人不還款時的還款責任。
第二種情況,如果在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情況
如果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沒有約定擔保比例,并不是三方各占三分之一,而是各自分別承擔擔保責任的100%,也就是說在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誰的銀行賬戶上有錢就可以100%的扣劃款進行還款,誰有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誰就償還借款的100%。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無論誰償還了借款,都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如果其中一個人償還了貸款,那么也可以同時向借款人和其它擔保人追償。只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可能就要考慮比例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