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比較明確:以已簽定的借款合同載明的利率為標準,包括優惠幅度。
按揭借款合同是法律文書,是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后的簽定協議,從法理上講,任何一方都不可單向變更,否則無效。
從樓主表述的意思看,八五折利率優惠已經審批通過,可是不清楚你是否已簽定”借款合同“啊?若只是售樓部人員告訴你說已審批通過,而借款合同還沒有簽定,那是不算數的喲。
如果借款合同已簽定,只是沒有放款下來,那么也以利率八五折為依據。換句話講,若由于額度很寬松,首套房貸利率后來可以優惠到八折,樓主也只能以借款合同為準,執行八五折利率。
但是,有一種情況要特別注意,就是在按揭借款合同條款上,若注明有”因其他原因(包括政策)變化造成乙方不能執行原標準的,則按最新標準執行。“由于銀行放貸在目前”房住不炒“政策的指導下,有可能并非是額度緊張,而是政策因素效應,那這種情況下,一般銀行會通知按揭借款人去窗口補簽一個變更協議。